对于未来的养父母或正在考虑收养的父母来说,这是个好消息!作为医疗改革法案的一部分,收养税收抵免延长至 2011 年,该法案已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已确认它不是当前协调的一部分,并且它将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成为法律。此次延期将 2010 纳税年度的最高抵免额提高到 $13,170。
收养税收抵免使许多原本无法负担收养费用的家庭有了可行的选择,并帮助更多儿童在美国和国外找到永久住所。这意味着收养父母可以在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上申请符合条件的收养费用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通常比税收减免更有价值,因为符合条件的费用是一美元一美元地从纳税义务中扣除的。而且,税收抵免首次可以退还,这样没有纳税义务的家庭就可以从国税局获得符合条件的费用的退款。
斯宾塞-查平对延期感到鼓舞,但他仍继续与其他组织和收养机构一起倡导立法,使收养税收抵免永久化。